2008/08/15

論永久和平

論永久和平

  西哲康德在二百多年前寫了著名的<論永久和平>一書。這本書份量不多,但影響深遠,現在還非常有意義和價值。其中所論述的永久和平的構造,對二十世紀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和近期歐盟的進一步組合,都有實質上的貢獻。康德指出,世界要得到永久和平,各個獨立國家必須脫離原始的自然狀態,而進到有國際法駕臨在各自獨立的主權國之上,正如一個國家由於成為有法律規範的國家,人民之間的各自的利己私心受到壓制,因而取得和平共存。康德並不是提出一世界國家,統一各個國家和族在它之下。康德認為人類歷史證明這樣的國家或大帝國,在有能力和機會時必藉武力消滅其他國家,但在消滅掉所有國家之後,此大帝國必由於內部爭?而分裂,分為多個小國。其中某一國家又會崛起,重演前此的悲劇,因而人類社會將陷於無休止的征伐戰爭之中。這種發展約略相同於所謂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一循環。因此,康德以其睿識別闢途徑,提出一和平聯邦的構想,以達到永久的和平。所謂和平聯邦是以各個主權獨立國家組成一聯盟,但各國仍擁有各自的主權和自由。

  康德認為要真能達成永久和平,必須有三個條件:一、每個國家的公民憲法應當是共和制的;二、國際法應當建立在自由國家之聯邦主義之基礎上;三、世界公民之法律應限於普遍友善之條件。康德並不認為任何形式的國家組成這樣一個聯邦即可達到永久的和平。要達到這樣的後果,這些獨立主權國必須是一不會主動和輕易以戰爭解決與鄰國紛爭的國家,康德認為只有在共和制憲法的國家才不會輕啟戰端,因為,在這種憲法之下,戰爭要得到人民的同意,而人民基於戰爭對自己而言是極大的災害,必不會同意,因此即無戰爭的可能。康德主要是針對當時的國家之間的戰爭之易於開啟是由於開戰對當權的人,常是獨裁的帝王,他們的生活和生命無危險可言,戰爭苦果總是由一般老百姓所承當,故這種國家容易為帝王個人利益而開戰。因此,要使永久和平實現,構成聯邦的國家必須是共和制的國家。

  第二條條款主要在說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組合方式。康德指出這一聯邦不是一世界國家,而只是一種自由聯盟。康德之意是保有各主權國獨立的地位,並不受制於任何一國或此世界國的權限之下,而此聯盟旨在維持各國之獨立自由,永遠終止戰爭。康德稱之為和平聯盟。這個聯盟之能運作,主要是各主權獨立國家依於理性而約束其放縱的自由,共同遵守國際法的規範。康德曾意想這個非戰聯邦的建立是由一強大和已啟蒙的國家開始,引入其他結盟國,逐漸擴大成為一有力的和平盟邦,使永久和平得以實現。在第三條款內,康德引入一個很有意思的構想。在這樣一個國際聯邦中,人民進而成為一世界公民。但為了維持各主權國的獨立,康德把這種公民的權限定在可以通行於世界各國,各國人民應對這些世界公民表示熱情招待,但卻不能成為別的主權國的公民,即只有探訪權,沒有居留與投票權。

  康德這個構想在二十世紀促成了聯合國的出現。但康德所期待的以一個共和制憲法為基礎的強國,建立一和平聯盟卻沒有出現。不但戰後四十多年的冷戰,韓戰與越戰,及多個國家與地區的熱戰衝突,聯合國根本無能為力。而在蘇聯解體之後,永久和平也沒有出現轉機。反而美國進一步成為唯一超強,以一個民主立憲國家卻推行強權式的單邊主義,在國與國之間,主動製造和發動戰爭。康德沒有想像到,一個超級強國雖然是一民主國家,但基於其壓倒性武力和能藉此取得的巨大經濟利益,在一位具有唯我獨尊和強烈經濟利益糾結的領袖手中,也可以發動不必要的戰爭。固然,美國民眾自越戰之後已極不接受派兵出國作戰,特別是有傷亡之事故。但布殊卻藉921的恐怖攻擊取得國人支持出兵阿富汗,再進而強行攻打伊拉克。這表示單靠民主立憲並不足以保證一個國家不以武力進犯其他國家。在國際政治上,政治力量的平衡仍然是保持短暫和平的一個要素。以世界目前的政治經濟力量的分佈來看,可以與美國抗衡的有歐盟、中國與俄羅斯。歐盟多少仍屬美國主要盟邦,與中國和俄羅期在體制上並不相同,而後二者一是忙於經濟發展,一是仍在於重整蘇聯垮台後的政經亂局。三者的結盟似乎不太可能。但如果三方能共同促進聯合國的國際力量,取得更廣泛和有力的全球支持,將對人類世界的永久和平具有真正的助力。

  康德的理念似乎還是回到歐洲的土壤上,由德法積極推動的歐盟有日漸成為康德所意想的和平聯盟。此一地區性力量正以和平的方式,日漸擴大其加盟國和整體的政經力量,並漸成為一股可以消極抗衡美國的國際力量。在打破歐洲國家二千多年戰爭和國與國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數不清的仇恨與積怨,以德法為首的歐盟諸國能毅然?手,為人類永久和平而奮?,樹立和平聯盟的模式,實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政治事件,是後民族國家的新里程。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我們可以推進康德的界限,即,永久和平要在打破民族國家的迷思之後,方可能實現。人類進到二十一心紀,空間的差距已由於電?和交通速度的加強真的成為天涯若比鄰的地球村。如果不同種族的人在一現代國家中成為一體的公民,則地球上的不同民族沒有理由不可同時成為一體的世界公民。康德已提出這一觀念,但我們可以進一步充實之,即,世界公民的權利不能只限於對其他國家地區具有訪問權,最終極來說,人人皆可在地球任一何角落來去自由和生根。在此,我們也可仿照康德所提的臨時條件,即,以加強目前的訪問權,和地區國若干居住就業限制權為過渡。同時,我們也可以把康德認為必要條件的以各個自由獨立國家作為聯邦基礎,視為過渡條款,在長遠上沒有理由堅持不變。

  如果地球成為一聯邦,而且以民主憲制方式建立各地區和人民的權利與義務。聯邦之下只有各個不同的自治地區,全球問題由中央的聯邦作出調整配合,以互助互補,拉近地區政經差異和具有跨地區的世界法律作為區域間的爭執之解決機制,同時保持各地區的多樣文化面?,如此,永久和平或真可降臨大地。

  李瑞全博士,臺灣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香港中華生命倫理學會創建者之一,臺灣《應用倫理研究通訊》主編,專長于應用倫理學與科學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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