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5

當科學遇到倫理

當科學遇到倫理

(刊於「生命世界期刊」)撰文/李瑞全

  2005年11月24日韓國著名的科學家黃禹錫在首爾(前譯為漢城)召開記者會,公開承認他的團隊在進行人類胚胎克隆研究時,所用的卵細胞是由其研究隊中的兩位年輕女性研究人員捐出的,也有卵子是買回來的。實際上,自2004年2月黃禹錫在英國《自然》雜誌上發表他們成功地從人類克隆胚胎研發出幹細胞株後,一直遭受國際學界的一些質疑,比如他的研究員捐出卵細胞、他所屬的大學當時並沒有設立倫理委員會來審查他的計畫是否符合倫理規範、他沒有辦法提供捐贈者的自願同意書等等。當時黃禹錫否認了這些指控,但近日與黃禹錫合作的美國科學家宣佈解除合作,而原擬與黃禹錫合作成立世界幹細胞研究中心的美國研究者和研究機構也提出質疑而退出合作。日前黃禹錫終於承認他的研究有違人體實驗的倫理規範,並辭去所任之中心主任和所有官方職位。

  在一般的理解中,黃禹錫所犯的過失比較起他所做出的貢獻來說似乎微不足道,甚至可能也並不認為真有什麼不道德的問題,正如韓國人仍然視他為民族英雄,視此為美國對韓國人的一種欺壓等等。但這種行為何以會在國際學界上會產生如此巨大的負面反應呢?

  首先,這一事件涉及國際學界關於人體實驗的基本道德規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中,納粹的醫生們被揭發出曾經用猶太人做各種非常不人道的人體實驗,這些醫生雖辯稱受上司的壓力,但卻被斥為合夥的犯罪者,仍然被判罪名成立。由此審判而形成的"紐倫堡守則",尤其是受試者的自願同意原則,成為人體實驗所必須遵守的倫理規範。這一規範其後在多個國際組織中被引用,並更詳盡申述為相關的道德守則,包括世界醫學會的《赫爾辛基宣言》、醫藥科學國際組織議會與世界衛生組織共同協定的《涉及人體之醫藥研究之國際倫理指引》等。這些國際組織和規範是世界各國涉及人體研究法規的基礎,甚至在很多國家直接被引用為法律的一部份,是相關研究者必須要遵守的。

  這些國際共識主要在於防止任何涉及人體的研究有侵犯受試者的基本權利,使受試者在有形或無形壓力下,包括金錢的誘惑之下,同意研究者的要求。因此,進行涉及人體研究的計畫必須得到相關機構的倫理委員會的評審,在倫理委員會認為沒有倫理缺點才可以進行研究。同時,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必須是保證當事人是在毫無壓力的情況下做出的。

  在國際上,任何來自于囚犯的同意都視為無效,因此,囚犯參與研究的方式被視為不道德的。同樣,在上司與下屬、醫生與病人的關係之下取得的同意,也都被視為無效。在捐贈方面,凡是結構構成上對捐贈者存在壓力的情況,都不能被視為達到捐贈者的真正的自願的同意。因此,黃禹錫團隊在進行研究時,在取得的卵細胞的無論是年輕的研究者捐贈的和或者是購買的,都是被視為違反人體實驗規範的。對國際學術期刊來說,不能提供相關倫理評審證明的研究報告都不會被接受,這已成為國際學術期刊接受論文的一個通則。

  納粹黨的醫生以不人道的實驗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學界被認為是毒樹所生之毒果,不可使用。由此看來,黃禹錫的研究固然有其學術上的突破和價值,但縱使突破性很高,恐怕已與諾貝爾獎無緣。

  另一方面,基因技術可以產生前所未有的生物和生命,而人類幹細胞研究涉及製造人類生命和對人類生命產生傷害的問題,因此,相關的倫理規範被要求的更加嚴格。科學家對所進行的研究可能對涉及的公共安全和倫理問題的重視,不為追求個人的突破而違反研究的倫理規範,著名的分子生物學家羅伯特·波拉克(Robert Pollack)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故事。

  20世紀70年代初,基因剪接技術(基因重組)正開始蓬勃發展,競爭激烈,基因剪接專家柏格(Paul Berg)首先成功地把一段病毒剪接到大腸菌的基因內繁殖。分子生物學家波拉克驚覺這可能引生人類的大災難,因為人類可能還不足以抵抗這種"新病毒"的入侵。因此,他致電柏格請求暫緩計畫,等待確保安全之後才進一步研究。而柏格也同意,並勸說其他研究者。在之後一年多時間,柏格所在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所(NIH)設計了嚴格的實驗設備,確保實驗室的病毒不能"鼠竄"。另一方面研究者確定基因改造後的生物體、病毒和細菌在感染力上都比在改造前的為低,這方面的研究才繼續進行。柏格在1980年獲得諾貝爾化學獎,日後也是力主推動人類基因組計畫的主要科學家。

  以最寬鬆但管理嚴謹的英國的幹細胞研究為例,英國的人類受孕與胚胎學管理局(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2004年8月批准紐卡素受孕中心以胚胎克隆的方式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但規定只能以進行人工受孕中不能成孕的卵細胞克隆出胚胎和提取幹細胞。這種卵細胞顯然可能會有損傷,而且來源有相當的限制。但計畫的研究者認為在目前如此激烈的社會爭議之下,這是一種比較審慎的做法,這種卵細胞的取得可以減少一些爭議。同時,這個中心特別聘請一位非研究團隊中的護士去諮詢到中心來進行人工生殖的夫婦,能否捐贈不能成孕的卵子。同時,人類受孕與胚胎學管理局制定有相當明確和細密的章程,用以審查和監管有關的研究和胚胎的使用和流向等,以避免這種研究被濫用。這些規範雖然對於研究者或會造成一些制肘,好像有損國際的競爭,但它們正是每一位認真和真正為人類尋求福祉的科學家所視為必須遵行的基本倫理守則。

  在《紐約時報》上有評論者認為,韓國的儒家文化傳統對下屬有更強烈的服從性的要求,因此,更讓人不能相信黃禹錫所謂的研究員自願捐贈這一說法。這種想法雖然沒有一定的學理依據,因為在西方同樣有上司、下屬或醫生、病人之間的權威壓逼的可能。而儒家的道德並不贊同以大壓小、以強淩弱的行為。但東方傳統的社會結構的確容易給人造成如此的觀感並落下口實,這也是不爭的事實。中國在幹細胞研究方面,也常遭受類似的質疑。西方學者常懷疑中國相關的研究是否真有倫理規範可言,甚至認為縱使制定有研究的倫理規範,到底有沒有真正的執行,或真正有效地執行。因此,儘快訂立明確的政策和法規,建立嚴謹的審核制度,做出有效的跟蹤和監督,使研究者不止是在技術與研究質素上與國際同步,也使研究工作真正符合國際的倫理規範要求,達到國際認可的倫理高度,這樣我們的科學研究成果才不會受質疑,才真正在科研上走上國際化和達于尖端的水平。

  李瑞全博士,臺灣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香港中華生命倫理學會創建者之一,臺灣《應用倫理研究通訊》主編,專長于應用倫理學與科學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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