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5

母胎關係:引言

母胎關係:引言

  在墮胎爭議上,母胎關係是主要的關鍵。這種關係可以從兩個基本的角度來探討。其中的一個角度是視兩者是一各自獨立的人格個體,進而分析兩者各自具有的權利,諸如生命權、身體自主權等。這種權利涉及孕母和胎兒所具有的道德地位。孕母無疑是一道德行動者,具備自律自主的權利,任何未經孕母同意而加諸她身上的行為,都被認為基本上是一侵犯其人權的行為,縱使是基於保護胎兒的必須行為也被認為都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迫害,也常被批評為傳統父權宰制的表現。墮胎爭議中另一個常被考量的觀念是胎兒的道德地位。胎兒具有怎樣的道德地位是構成墮胎是否道德的主要因素。除了通常的兩極肯斷,即自由主義者之否定胎兒在早期有任何道德地位和保守主義者之肯定胎兒自受精卵之後即具備完整的人格地位即最高的道德地位之外,胎兒的發展階段常成為其道德地位的根據。簡言之,胎兒愈長,道德地位愈高。因此,一般認為早期墮胎可以接受,晚期墮胎則不可接受。中期則較多爭議。

  但是,這種假定孕母與胎兒是兩個各自獨立存在的生命體,彼此間像完全互不相干的獨立個體一般,並不與我們的經驗與用語相應。我們常認為母胎之間具有的是一種非常直接緊密的關係。兩者是一生命共同體,既可區分又難以獨立視之。因而有學者提議應視為一種「非一非二」的關係。生命之間的關係構成特有的權利與義務,猶如父母子女之間有超乎一般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母胎之間的關係顯然是處理兩者在有衝突和沒有衝突的情況中最主要的考量。如果在沒有衝突時我們都認同和尊重孕母對胎兒的權利和義務,則在有衝突的情況,如墮胎,母胎關係顯然也有重要的決定作用。在這方面,關懷倫理學與儒家都應提出不同和新的構想和道德評價。然而,這方面的探討目前在文獻上尚不多。本期專論可說是一個開始,希望能對母胎關係和相連而生的墮胎問題,提出一些新的論述。

  李瑞全博士,臺灣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香港中華生命倫理學會創建者之一,臺灣《應用倫理研究通訊》主編,專長于應用倫理學與科學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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