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5

生命科技研究目的之倫理爭議:醫療複製與生殖複製研究有何不可?

生命科技研究目的之倫理爭議:醫療複製與生殖複製研究有何不可?
(刊於「生命世界期刊」)撰文/李瑞全

  科學研究的目的基本上都以取得新的知識和技術的突破為主,這在一般的自然科學的研究中都不會有很大的爭議。但在生命科學和科技的發展中,不但研究的過程產生許多倫理爭議,如使用人體實驗的諮詢同意(informed consent),而且在研究的目的或結果方面也產生非常嚴重的分歧。分歧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生命科研所產生的成果常是具有特殊形的生命,諸如製造出一些新的混種生命,或具有毒性的細菌等。如果這些研究與人類生命有關,則爭議更嚴重,如關於應否進行複製人或克隆人的研究等。複製人的問題不但在學界掀起巨大和激烈的爭論,在國際社會上也產生嚴重的分歧。這是在科研目的方面所產生的倫理爭議。在榦細胞研究中,即進行胚胎榦細胞株培植的方式,由於涉及毀滅研究用的人類胚胎,也產生倫理的爭議。這是研究手段或方法的倫理爭議。這兩方面的爭議在過去幾年匯聚為國際上對於醫療性複製和生殖性複製的巨大爭議。

  由於生產複製人在目前被認為傷害的風險極高,因為,複製過程產生各種嚴重畸形的人類生命的機率極高,因此,學界都認為目前不宜利用複製羊的技術進行複製人類的研究和實驗。但是,也有科學界或宗教界的人士認為此一研究目的並無倫理上的不適當性,因此認為可以進行,甚至宣稱已在進行中或已成功複製出人類等。由於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的疆界不再如前之嚴明和不可跨越。因此,縱使在先進國家的政令禁止之下,研究者可以在尚未對此類研究有任何概念或禁制的第三、第四世界中進行複製人研究或生殖。為了防止這種偷步,各國乃尋求在聯合國的架構下訂立一些有國際規範效力的宣言,以免有些不顧一切的科學家到沒有管制的地區或國家來進行這種研究和實驗。但是,這方面的爭議卻因為同時涉及具有醫療研究價值的醫療性複製,更難以取得共識。複製研究涉及兩類複製,一是醫療性複製,一是生殖性複製。前者是發展基因治療和器官移植的研究,後者是朝向無性生殖的研究。但兩者在研究初步的共同基礎都是以複製胚胎來進行的。因此,兩者常被合起來討論,被認為由一者可以引生另一者的研究和發展,以至視兩者為同一種研究。

  過去三年,各國在聯合國的會議上,即為了訂定全球反對或限制複製人的研究的範圍產生嚴重的對抗。一方是以美國為首的保守主張,要求把醫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同時禁止。另一方是以英法為首的先進國家,認為可以禁止生殖性複製的研究,但反對同時禁止醫療性複製。中國、南韓、日本都支持可以進行醫療性複製。結果是美國的一方投票獲勝。但是許多國家都採取保留權利,因此,聯合國此一決議不具有約束力,反而使很有希望取得全球共識的禁止生殖性複製也沒有國際約束力,留下敗筆。

  美國反對醫療性複製主要的理由是,一方面認為胚胎是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或目的遭到毀滅,另一方面認為複製人是違反自然規律,以至是對上帝意旨的僭越。美國在布希上台之後,生命倫理的立場趨向保守,從胚胎上取得榦細胞而又把胚胎毀滅掉的研究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由於美國國會曾通過一附加法案,不准聯邦的財源支助任何製造胚胎作實驗和引致胚胎死亡的研究。因此,美國的胚胎研究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但是,由於科學界的研究競爭非常激烈,美國科學家也不能自外。因此,布希採取一折中的辦法,訂明在公告有關榦細胞研究政策的那一天,即2001年8月9日之前已培植出的榦細胞株,由於「生死問題已定」,且培植的過程合乎科研倫理標準的細胞株,被容許可以用聯邦財源作研究,但不准使用任何新的細胞株。至於民間是否可以進行新的榦細胞株的培植和研究,則由各州政府自訂法則。因此,美國各州有是完全禁止的,有部份禁止的,也有准許的。其中加州更通過法案,讓州政府可以籌款進行研究。這是由於各州政府恐怕禁止研究會造成美國優秀的研究人員外流,使美國很快落後於其他國家。

  布希政府的保守政策主要是認為胚胎即具備生命權,不可以為了進行研究而被傷害或犧牲。但是,這種觀點除了得到宗教教義支持之外,實不能說明我們日常對胚胎所具有的觀念和對待的方式,如自然生育中流失的三、四倍的胚胎。學界普遍認為胚胎就其作為一、二百個細胞組織時,無任何足夠的理由被認為具有如成年人的同樣的理性、感受痛苦快樂等能力。因此,一般的研究規範只限定胚胎實驗所用的胚胎不能超過十四天,用過之後也必須毀滅,不准重新植入母體生長發展,以避免產生不可解決的道德兩難的情況。至於以複制方式或無性生殖產生複製人,如果技術成熟有如自然生育的情況,即複製人與自然生育具有相若的風險,如今天很普遍的人工生殖,沒有特殊的傷害,則複製在道德上並非不可接受。但由於人類在生殖複製上的技術尚未成熟,要達成有如自然生育一樣的風險,並非容易。最關鍵的爭議是我們是否願意接受每個人有自由生育的權利而進行可能有嚴重傷害的風險的研究。

  至於醫療性複製之同樣遭受禁制則可說是無妄之災。其中一個反對理由,即因為研究過程中不免毀滅研究用的胚胎,已如上所述,實不足為據。若如此,我們或是要禁制任何胚胎的研究,或是要接授把研究後的胚胎重新考慮植回母體。這顯然是不可被接受的。而且,人工生殖賸下的胚胎如何處置,依這種以胚胎為人的觀點來說,也沒有任何道德的出路。至於認為經由醫療性複製研究產生的知識技能有助生殖性複製,因而反對這種研究,這有點像因為開發核子能量研究有提供製造核子武器,因而此要禁止等,這種論點實為無理。如果生殖複製有嚴重傷害的後果,自然可以立法管制,並無理由因噎廢食。至於所謂滑坡論證,擔心由於合理的醫療研究而一步步滑向忽視人類生命價值,以至傷害無辜,製造各種可怕的生命形狀等,這自然可以由嚴謹的立法加以防範。

  事實上,縱使沒有明確的立法,在科學界之內的研究規範和自律要求,都非常有效防止這種濫用和誤用科技,來進行不合乎道德的研究或使用。此點徵諸在西方各先進國家中,著名的尖端科學家與研究中心並不熱衷於爭取成為第一個造出複製人的先驅者,即,不願意在有倫理爭議的課題上冒險搶先,甚致有對於無視倫理爭議而妄為的同行所表現的鄙視,即可見倫理規範在科研中自有其約束的能力。

  科研的真正榮譽在為真理而奮鬥,它的桂冠是建立在美善的基礎上的成就。

  李瑞全博士,臺灣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香港中華生命倫理學會創建者之一,臺灣《應用倫理研究通訊》主編,專長于應用倫理學與科學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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